美硕科技(30129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核查意见

2023-08-22 01:39:54 来源: 中财网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硕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9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2〕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美硕科技拟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3号)批准,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37.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3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17.09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02.91万元。截至2023年6月2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1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额(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代码环评备案受理通知书
1继电器及水阀系列产品生产线扩建项目33,251.0033,000.002101-330382-07-02-829757温环乐开备〔2021〕14号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634.416,600.002101-330382-07-02-316385
3补充流动资金16,000.0016,000.00\\
合计55,885.4155,600.00\\
三、公司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采购进度,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票据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履行票据等方式的支付。

3、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票据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人。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等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据等、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5、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款、工程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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